GBT 2423.4-199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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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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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,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,试验Db:交变湿热试验方法,Basic environmental testing procedures,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,Test Db : Damp heat, cyclic,GB/T 2423. 4-93,代替 GB 2423.4—81,本标准等效采用IEC 68-2-30《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及导则;交变湿热(12+12 h循环)》,(1980年第二版)及1985年第1号修正件,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交变湿热试验的试验程序、严酷等级和对试验箱(室)的基本要求等,本标准适用于确定电工电子产品或材料在温度循环变化、产品表面产生凝露的湿热条件下使用和,贮存的适应性,2引用标准,GB 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,GB 242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名词术语,GB 2424. 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湿热试验导则,3对试验箱(室)的要求,3.1工作空间内应装有监控温、湿度条件的传感器,3. 2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应能按第5章和图2的说明,在25士3℃与选定的高温之间循环变化;温度变,化速率和温度容差应满足第5章和图2的要求,3. 3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应能满足第5. 2. 3条和图2的要求,3.4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和湿度应均匀,并尽可能与温湿度传感器处的条件一致,3. 5试验设备加热元件的辐射热不应直接作用于受试试验样品上,3. 6使用直接与水接触产生湿度的加湿法时,在试验中水的电阻率应保持不低于500 Q ?m,3.7 凝结水应不断排出工作室外,未经纯化处理不得再次使用,3.8 试验箱(室)内壁和顶部的凝结水不应滴落到试验样品上,3. 9试验样品的性能及电气负载不应明显地影响工作空间内的温、湿度条件,4严酷等级,4-1试验严酷等级由高温温度和试验周期数的组合确定,4.2有关标准应从下列组合中选取严酷等级:,a. 高温温度:40℃,试验周期:2,6,12,21,56 d,国家技术监督局1 993-1 1-1 9批准 1 994-07-01实施,GB/T 2423- 4-93,b. 高温温度:55 C,试验周期:1,2,6 d,5试验程序,5.1 初始检测,按有关标准的规定,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,对其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,5.2 条件试验,5.2-1将无包装、不通电的试验样品,在“准备使用”状态下,按其正常工作位置,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,状态放入试验箱(室)的工作空间内,如试验样品安装方式特殊,需配安装架时,样品架的热传导系数应尽可能低,使试验样品实际上是,绝热的,5. 2.2在温度为25±3C、相对湿度为45%.75%的条件下,使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。之后,在lh,内将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升高到不小于95%(见图1),注:温度稳定也可在另一试验箱(室)内进行,5- 2.3按图2的规定,使工作空间内的温度在24 h内循环变化:,a.升温阶段。在3士0. 5 h内,将工作空间的温度连续升至有关标准规定的高温值,升温速率应限,定在图2的阴影范围内。在该阶段,除最后15 min相对湿度可不低于90%外,其余时间的相对湿度都应,不低于95%,以便使试验样品产生凝露。但大型试验样品不得产生过量的凝露,注:试验样品上产生凝露,意味着试验样品的表面温度低于工作空间中空气的露点温度,b.高温高湿恒定阶段。将工作空间的温度维持在40士2OC(或55士20C)的范围内,直到从升温阶,段开始算起满12士0.5 h为止。 ,在该阶段,除最初和最后15 min相对湿度应不低于90%外,其余时间均应为93士3%,c.降温阶段。将工作空间的温度在3至6 h内由40士2c(或55±2"C)降至25±3e。降温速率,应限定在图2规定的阴影范围内。应该注意的是,在降温开始后的1.5 h内的降温速率是在3 h,±15 min内,温度由40 士 2。。或55 士 2c降至25 士 3C的降温速率。在该阶段,相对湿度有两种变化方,式:,变化1:除最初15 min相对湿度应不低于90%外,其余时间均应不低于95%,变化2:允许相对湿度不低于85%2\,d.低温高湿恒定阶段。将工作空间的温度维持在25±3℃,相对湿度应不低于95%,直至从升温,阶段开始算起满24 h为止,5.3中间检测,5. 3.1在条件试验期间,有关标准可要求对试验样品的电气和(或)机械性能进行检测,5. 3. 2中间检测时,不允许将试验样品移出工作空间恢复后进行测量,5. 3.3如要求中间检测,有关标准应明确规定测量项目以及在条件试验的哪一(些)阶段进行测量,5-4恢复,5.4.1 条件试验后,应对试验样品进行1~2 h恢复处理。有关标准应规定是在GB 2421第5. 3条试验,的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,还是在第5. 4.1条控制的恢复条件下恢复,5.4.2 如要求在控制的恢复条件下恢复时(图3),可将试验样品移至另一试验箱(室)内进行,转移样,品的时间应尽可能短,如有关标准无规定,一般不应超过io min;也可将试验样品仍留在原试验设备内,采用说明:,n对大型试验样品凝露的限制为本标准所增加,21IEC 68-2-30(1980)规定为相对湿度不低于80%,GB/T 2423. 4 — 93,进行恢复,此时,应将试验箱(室)工作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在0. 5 h内降至75%±3%,然后在0. 5 h内将,温度降至实验室的温度,容差为士,注:实验室温度此时应在GB 2421第5. 3条规定的范围内,5.4 -3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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